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20〕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 ,由周恩来同志亲笔题写;英文名称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简称CFAU。
第三条 是国家公办、外交部唯一直属、外交部和教育部两部共建的小规模、高层次、特色鲜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 成功跻身全国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
第四条 学校法定校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现有两个校区: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展览馆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高教园南三街5号院。
第五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具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所持证件须在有效期之内。
第七条 参加2020年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下文简称“学测”),各专业学测科目要求见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根据生源和面试情况,上述招生计划数报 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批后可以予以调整。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 2020年台湾地区学生免试入学申请表》(见附件;须加盖中学公章);
3.《个人成绩查询授权委托书》;
4.学测成绩单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
5.高中阶段成绩单(加盖中学公章);
6.所在中学校长推荐信(非必需);
7.高中阶段体现考生情况的其他材料,如有获奖证书,请附影印本。
注:1.考生应保证报名信息和报名材料真实、准确。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取消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要求邮寄报名材料,报名材料不完整的视报名无效。
二、寄交申请材料
将上述材料于2020年5月8日之前(含5月8日当天,以寄件邮戳为准)寄到 招生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申请免试”字样。考生请自行将材料进行备份,所递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招生办公室
邮编:100037
三、志愿填报
申请考生可在公布的招生专业中选择两个专业志愿填报,并填写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具体见《 2020年台湾地区学生免试入学申请表》。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对台湾地区申请考生选拔程序如下:
1.初审:我校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学测成绩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获面试资格。我校面试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请考生务必准确填写电子邮箱地址,并注意查收邮件。
2.面试:我校将在 展览馆路校区对初审合格者进行面试,具体面试时间和面试方式另行通知。
3.确定拟录取名单:我校将划定面试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核准无误的考生“学测”成绩和面试成绩的总成绩,择优录取。如总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面试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考生学测的英文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社会成绩。
确定录取专业时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核准无误的考生“学测”成绩和面试成绩的总成绩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依次确定;如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不予录取。
4.公示与录取手续:将拟录取名单提交我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我院本科招生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拟录取名单将报送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经我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和学院党委审核批准,确定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有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
第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复查和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台湾地区免试生的学费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原则上与内地学生住在一起,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收取,与内地学生相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往返台湾和北京的旅费及医疗保险等各项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网址:m.ccsoclb.com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微信: 本科招生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89146832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简章解释权属于 ,由 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